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网店指导运营协议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网店指导运营协议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开了个网店,刚开始不知道怎么弄。听说在天猫淘宝有代运营的服务,要收费可行吗?
服务费用:通常代运营公司会按照一定的服务费用进行收费,这个费用通常是根据代运营服务的范围、工作量、预期效果等因素来确定的,可以是一定比例的销售额、固定金额或者按月/季度/年度计费。有电商问题找:学买卖 卖家知识论坛
10个运营9个骗,还有一个是“教练”,如果运营自己能做为什么帮你做?自己不能开店吗?或者你会说他没货源,阿里巴巴上随便一抓一大把厂家代发,淘宝不好做了,真心想做的话,慢慢琢磨,一点点学
看回答基本都是在否认TP代运营,不用实证,你心里应该有数了吧,代运营的确很多坑人的,大多都是收完费瞎胡搞搞,如果楼主真心想找个靠谱的,建议如下:
谈好收费项目,逾期完成效益,费用按照完成率支出,也可以全提成运营,但得保证你的毛利率,自己学习下***扣费有哪些,不要被他们拿着淘客做销量忽悠,真正有实力的代运营,不会嫌这些太苛刻,反而是没有实力招摇撞骗的,会说你这样没人会做的。
点到为止,想必会被人指头骂了,静看!
什么是建设-运营-移交(BOT)模式?
建设-运营-移交( Build-Operate-Transfer,BOT)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 -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 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和私人机构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交给***部门转由***指定部门经宫和的会,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运营-移交项目的大部分经济行为一方面, 建设-运营-移交能够机保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建设为都在市场上进行,政有以招标方式确定项限公司的做去本身也包合了竞争机制。伟为可动市家工体战私人机构是建设,运营移交模式的行为主体, 在特许期内为弄演工程项目具有完备的产权。这样,承担建设.运营移交项目的私人机构在建设一运营移交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完全符合经济人***设。
另一方面,建设-运营-移交为***干预提供了有效的途径,这就是和私人机构达成的有关建设-运营-移交的协议。尽管建设-运营-移交协议的执行全部由项目公司负责,但***自始至终都拥有对该项目的控制权。在立项、招标、谈判三个阶段,***的意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履约阶段,***又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力, 项目经营中价格的制订也受到***的约束,***还可以通过通用的建设一运营-移交法来约束建设-运营移交项目公司的行为。
公司因经营不善辞退员工,补偿金及赔偿金怎么算?有何依据?
公司因经营不善辞退员工,涉及到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计算和支付问题,这些问题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一、 关于经营不善辞退员工的程序
经营不善辞退员工,属于经济型裁员的范畴,具体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第四十二条不能裁员的情形规定:
1、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经营不善辞退员工员工的经济补偿
对于这个问题,需要明确的是,如果公司存在经营不善,需要辞退员工,这应当是属于裁员的一种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法律是允许的。但是是需要向被裁员的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而不是赔偿金。
赔偿金指的是公司违法辞退员工的情况,才需要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指的是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所以如果你说的是公司经营不善辞退员工,应当是指的是裁员,但是裁员也不是随便裁的,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公司确实存在经营不善的情况,而且即便要裁员,也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不是想裁就裁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之规定,公司因经营不善,是可以辞退员工的。
公司辞退员工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规定标准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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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经营不善,用人单位可依法裁员,但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1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1、年限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工资计算基数: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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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与业主怎么签服务合同?
必须百分之九十八以上业主签字,合同有效,否则无效,这样可以避免避免,在物业操纵下成立的虚***的业委会,代表我们,出卖我们的利益。避免不平等不合理的条约。如同汉奸卖国贼。在物业操纵下成立虚***的业委会,这才是问题的关键,他时常代表我们出卖了你,你怎么办?业主都是通情达理的,如果你在合同约定收费非常合理,难道我们不同意吗?大多数业委会都是在物业操纵下成立虚***的业委会,是个傀儡,代表我们出卖了我们的利益。跟物业穿一条裤子。这样才能切实保护业主利益。
[_a***_]公司取得物业项目管理权,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开发商通过招标方式选聘,中标后取得物业管理权,又称前期物业服务;一种就是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招聘,中标后取得物业管理权。不论那种方式,物业服务单位都是《物业服务合同》的乙方。在确保乙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与甲方可交涉的余地不是很大。目前适用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都***用格式文本。只是对空格部分填写的数据进行协商。另,如服务期,物业费标准,酬金数,大都在投标文件里注明,一旦中标,也就没有磋商的必要了。总之,合同要条款明确,否则,实际操作,容易扯皮,加大经营风险。
你的问题没法回答,物业公司有前期物业和业主选取的物业,前期物业合同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业主选取的物业需要经过招标程序,招标书的内容基本就是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你的问题前提不清,涉及程序问题和合同条款问题,无法确定命题。
当代物业人就是新时代的人***,不劳而获!他仆们只收费不保障,加大了民众的经济负担。其实平民小区完全可以由社区及居委会自治,派出所治安室负责社区安全。水电暖燃气费电子化,买多少用多少,相关公司负责线路、管线维修保障!不能只当二掌柜,只收钱不服务、不保障。高档社区的物业管理应由开发商负责,开发商不能卖房后拍***走人。因为房屋很多后发性问题应由开发商负责的,起码七十年后,开发商才可以脱手!因为很多物业公司是不负责房屋建筑质量问题的。现今物业与业主发生的大多矛盾,都因为这些原因。所以,老百姓认为国家制订的物业法是给开发商开辟逃责之方便的。因此,吁国家取销物业法!
看了好几个回答,总是感觉到有些缺憾,似乎都不完全,甚至还有部分是引起歧义的解释。
这个提问看到有两天了,本来不想答这个问题,但是还是说一说。
老生常谈,说一说业主这个词。有一位答友就这个提问中的关键词理会对的。提问中的“业主",指的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小区所有的房屋买受人或大部分买受人,不是指单个有名有姓的房屋买受人,也就是常说的小业主。
一、物业服务合同的种类
物业服务合同分为两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更有早版本的名称也有称《物业管理合同》,内容基本一样,只是合同名称改了两个字。
有人提到另外一个与业主签订的文件,这个文件行内叫《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请大家注意这是协议,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只是两个字的差别,这只是部分地方为了给物业管理方和小业主的便利提出的一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强化追加版文件,也就是,内容全部***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房屋买受人除了签字外,不可增减一个字。
这个协议,所有的准业主是没有权利在协议条款上讨价还价的,如果房屋买受人不签字也没有多大关系,物业管理公司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样主张自己的权益 ,可想那个协议的有效性,可有可无。
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是谁
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甲方的主体是有差异的。前一个毫无疑问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后一个是业主委员会。至于有人说什么房地产公司签字无效什么的,纯粹是胡扯,连“江湖老军医”水平也不及。小区的房子还没影子呢,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唯一的业主,只有它有资格签合同!
再说业主委员会,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甲方,这个很多人回答正确,但是也有个别人,扯脖子乱说:什么业主委员会签字无效,要98%业主(实为小业主)签字才有效! 这说话口气让人哭笑不得! 98%怎么来的?为什么不是***%或是99%, 传销的人才说这种不靠谱的话,笑笑算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网店指导运营协议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网店指导运营协议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