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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我买卖合同纠纷,但是买卖合同是***的怎么办?
原告***买卖合同***,如果买卖合同是***的,
如果买卖事实关系不存在,看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如果不存在过错,驳回诉讼请求,严重的可追究虚***诉讼责任。如果被告存在过错,按实际情况承担责任。
买卖合同复印件有可能是伪造的,但案子的关键是事实 要看是否有实际履行行为,对方提交的哪些其他证据材料。既然***都支持了对方的诉讼请求判你败诉,那你与企业之间应该是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的,要理性客观的分析一下生效判决,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条文是什么。如果你认为对方提供的买卖合同文本和签字都是伪造的,不存在事实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认为判决不公平,那就要分析一下你们之间的经济***到底是何种法律关系,怎样去解决,看看是否还有翻盘的机会。
【以案说法】买卖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应如何起算?
买卖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起算问题,要分两种情况,签订合同时均未约定付款期限,一种是事后也未经结算的;一种是虽经结算,但是仍然出具无履行期限欠条的。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按现行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
根据《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1.签订合同时,未约定付款期限,事后也未经结算的,按照民间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习惯 ,诉讼时效从交付货物时开始起算;
2.签订合同时,未约定付款期限,事后经结算仍然出具无履行期限的欠条的,诉讼时效应该从出卖人要求买受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或从买受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总之,债权人要掌握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当权利受侵害时,应及时***寻求法律保护。
目前针对买卖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的问题有如下的规定:
-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 《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也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如何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那么很显然诉讼时效的计算时间点应当从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凭证时开始计算,但是如此并不利于债权人主张其合法权益;而且如果将本应由买受人履行的货款义务的时间节点作为其对抗出卖人主张权利的依据,并不有利于市场秩序的维护。
所以我认为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诉讼时效的计算时间节点应当从出卖人要求买受人履行义务时开始计算,如果买受人明确表示拒绝的,那么诉讼时效应当从拒绝当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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